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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审和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6-07-07 16:32 来源:湖北煤监 点击次数: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审和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履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责,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煤监〔2015103号)要求,落实计划监察执法工作机制,提高监察执法效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编审和考核办法如下:

一、执法计划的分类和编制原则

(一)执法计划的分类

1.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及所属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应在每年四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度执法计划。各部门应根据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年度执法计划编制月度执法计划,应在每月25日前编制完成下一月度执法计划。

(二)执法计划的编制原则

2.依法编制执法计划。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提出的要求,编制执法计划。

3.明确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将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作为首要任务,按照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结合辖区地方党委、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研究细化本部门重点工作。

4.组织听取煤矿技术汇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正常生产建设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煤矿,全年至少听取其1次专项生产技术管理汇报,了解矿井的开拓布置、采掘部署、年度生产计划、重大灾害治理等情况。

5.适时开展随机抽查。落实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随机抽查的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在辖区内煤矿企业和监察执法人员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开展对煤矿企业的现场监察。不提前通知被检查煤矿,不提前告知煤矿企业拟参加监察的人员。

6.做好执法计划的衔接。合理确定监察矿次、内容、方式和工作日数等指标,省局和分局的执法计划在时间安排、任务分解等方面应各有侧重、统筹安排、相互衔接。

二、执法计划的内容和编制要求

(三)监察执法力量和执法对象

7.摸清煤矿企业基本情况。利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管理平台”,掌握辖区内煤矿基本信息和监察执法信息,督促辖区煤矿企业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为执法计划的编制和现场监察执法活动的开展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8.确定监察执法力量。研究确定本部门纳入监察执法人员的人数占在册人员总数的比例,对监察执法力量进行综合分析,结合执法人员的年龄结构、专业特点等,确定总的监察执法能力。

9.计算总法定工作日数。依据国家有关法定工作日的规定和节假日安排,以及纳入监察人员的数量等情况,计算总法定工作日数;少数民族地区同时应执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总法定工作日数应包含监察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和带薪年休假日数。

(四)煤矿的分类分级和监察周期

10.制定煤矿分类分级标准。省局要根据辖区煤矿数量、分布、生产规模、灾害程度及近几年安全生产状况等,制定辖区煤矿分类分级标准,对煤矿进行分类分级。

11.分析各类各级煤矿的监察执法重点。根据对辖区煤矿分类分级的结果,分析不同类型煤矿的灾害特点和近五年来事故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特点,确定各类各级煤矿的监察执法重点。

12.确定各类各级煤矿的监察周期。综合考虑总监察执法能力、现场监察工作日数和各类各级煤矿的监察执法重点等因素,确定各类各级煤矿的监察周期,确保在一个周期内对每个煤矿至少开展1次现场监察。

(五)对煤矿企业的监察执法重点内容和频次

13.强化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的监察力度,加强对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情况的监察。对煤矿上级主管企业(集团)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察。

14.突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矿井的监察。以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和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为重点,督促其认真组织制定并落实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强化重大灾害的治理。对正常生产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年至少开展2次现场监察,高瓦斯和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至少开展1次现场监察。

(六)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15.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88号)及各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有关要求,重点检查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推进煤炭行业淘汰退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强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督办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事故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

16.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通过对煤矿企业的监察执法和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以及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定期向地方党委、政府和煤矿企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报告,提出监察建议。

17.实施分级监督检查。省局负责对辖区产煤市(设区市)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对辖区产煤县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辖区各有关产煤市、县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

(七)监察工作日的内容和组成

18.监察工作日。包括对煤矿企业的监察执法、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其他监察。省局(含所属分局)年度监察工作日数占总法定工作日数的比例应不低于60%

19.其他监察。包括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导、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举报案件的核查、中介机构认证、组织听证和复议、统计分析和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等。

(八)执法计划的保障措施

20.落实执法计划的编制责任。明确负责执法计划编制、审批、考核、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的责任处室或牵头处室,制定计划监察工作有关的制度措施,保障计划监察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1.做好与监管执法计划的协调配合。省局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可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协商,征求意见。年度执法计划经批复后,可抄送同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局和分局要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就有关工作进行协商,避免对煤矿的现场检查出现不必要的重复或遗漏。

三、执法计划的批准和考核

(九)执法计划的审批和备案

22.执法计划报批的层级和时限。省局年度执法计划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审批;分局年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月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备案。省局、分局年度执法计划应于上一年度125日、1210日前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23.执法计划的调整。因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以及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整执法计划的,应进行调整,并按规定报备。

(十)执法计划的考核和通报

24.定期分析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省局和分局要认真执行经批准的执法计划,及时分析执法计划执行、行政处理处罚、执法文书下达等情况,研究解决监察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局要在每年115日前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上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执行情况。

25.执法计划的考核和通报。省局要将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定期对机关处室及其所属分局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量化考核。分局每季度对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至少进行1次自查,省局每年对机关处室及所属分局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至少进行1次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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