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5-10-19 16:17 来源:湖北煤监 点击次数:次
关于征求对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
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安健函〔201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有关司局和煤监局办公室,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我们起草了《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征求意见”或“职业健康司”栏目下载,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5年11月2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联系人及电话:秦兴强,010-64463443 /3409(传真)。
电子邮箱:qinxq@chinasafety.gov.cn。
附件: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2015年10月16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依法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力度,推动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也存在着地区、行业领域间工作进展不平衡,当前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培训率偏低,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不了解职业病危害对自身健康的损害,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差,导致大量劳动者职业健康受到严重伤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实践表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是落实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理念的内在要求;是增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源头性、基础性举措。
(二)总体思路。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职业健康”为工作主线,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要内容,实施分类培训,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人群,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管理水平,提升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为防治职业病危害提供保障与支持。
(三)工作目标。力争在“十三五”期间,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化工、轻工、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培训率达到100%。
二、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卫生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培训制度,保障职业卫生培训所需的资金投入,将职业卫生培训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要把职业卫生培训纳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体系,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员。要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考核管理,严禁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训练科目及考核情况等内容,并将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证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培训情况等,分类进行归档管理。
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的,应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将职业病危害作业整体外包或者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防护技能及岗位操作规程培训。用人单位接收在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逐步推进职业卫生培训与安全培训一体化
各地区要根据工作实际,推进安全培训与职业卫生培训一体化,提高培训效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实行安全与职业卫生一体化培训,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并保证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30%,继续教育时职业卫生培训不少于20%。经考核合格后,在安全合格证书中注明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不再单独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其他行业领域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和学时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四、突出重点,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等职业卫生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着力抓好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化工、轻工、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要突出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以及放射性危害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上的劳动者,对其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 要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和派遣用工人员作为职业卫生培训的重点人群,针对其流动性大、文化程度偏低、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不强等特点,采取形式多样培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因材施教,明确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
用人单位要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确保培训取得实效。没有能力组织职业卫生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六、切实提高职业卫生培训质量
用人单位要充分利用短信、微博、微信等方式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鼓励劳动者参加网络在线职业卫生培训学习,有关内容和学时可按规定纳入考核体系。鼓励用人单位按照“看得懂、记得住、用得上”原则,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人员需求,组织编写学习读本、知识手册等简易教材。要借鉴安全生产培训的有效做法,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推行交班前职业卫生培训,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操作规程和防护知识等,使交班前职业卫生培训成为职业病危害预防的第一道防线。
七、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帮助用人单位解决培训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利用行政执法、典型引路等方式推动培训工作,把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培训计划、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也可以现场检查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技能,检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效果。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的劳动者,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倒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落实情况,凡存在未经培训上岗的,依法从严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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