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2-10-09 15:15 来源:湖北局 点击次数: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
责任 部门 |
部门职责 |
依据 |
工作事项 |
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责任情形 |
1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
矿山安全国家监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 3.《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1〕190号); 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湖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142号)。 |
1.监督检查地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地方落实有关矿山安全准入、监管执法等安全政策措施; 2.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建议。 |
1.对地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不开展监督检查的; 2.对地方未落实有关矿山安全政策措施行为不予以督办的; 3.对监察中发现的具有共性、根源性和苗头性突出问题未向地方政府提出工作意见建议的。 |
2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
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 3.《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1〕190号); 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湖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142号)。 |
1.开展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 2.对抽查检查矿山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督促地方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 |
1.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的; 2.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督促地方开展整改和复查的。 |
3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1〕190号); 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湖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142号)。 |
1.参与编制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依法组织重大以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参与重大以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事故的查处落实。 |
1.未按规定参与应急预案编制或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 2.对重大以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的; 3.未按规定参与重大以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对事故查处情况不予督促落实的。 |
4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
煤矿企业安全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 3.《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1〕190号); 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湖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142号)。 |
1.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其违法违规问题予以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并监督其整改落实。 |
1.未对辖区内煤矿企业开展监管执法的; 2.对监管执法中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不依法予以处理和督促整改落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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