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一些矿井出现事故征兆还不撤人
发布时间:2020-01-10 08:26 来源:国家煤矿安监局 点击次数:次
国家煤矿安监局:一些矿井出现事故征兆还不撤人
记者从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获悉,2019年全国煤矿发生死亡事故170起、死亡316人,同比减少54起、17人,分别下降24.1%和5.1%;百万吨死亡率0.083,同比下降10.8%。
尽管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去年较大以上事故反弹,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增加6起、54人,贵州、四川、山西、陕西、云南5省份煤矿事故多发,特别是10月下旬以来,接连发生6起较大事故、4起重大事故或涉险事故。
会议指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蓄意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去年全国煤矿25起较大以上事故中,有15起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还有9起事故存在瞒报、迟报现象。不仅是小煤矿,一些国有大矿也出现隐瞒采掘工作面、违法违规承包和用工等问题。
去年瓦斯事故多发,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68.8%和122.6%,占总死亡人数的37.3%。27起瓦斯事故有11起发生在低瓦斯矿井,3起重大瓦斯事故都发生在低瓦斯矿井。
“一些低瓦斯矿井想当然地认为不会发生瓦斯事故,思想麻痹、疏于管理,有些监管部门也疏于监管;一些灾害严重矿井受利益驱使,心存侥幸、冒险蛮干,甚至出现事故征兆还不撤人。”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负责人说。
比如去年12月,川煤集团芙蓉公司杉木树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5人死亡。杉木树煤矿毫无风险意识,对瓦斯超限习以为常,2019年4月份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至3%—5%,既不停产撤人,也不采取措施整改;透水事故发生后,未果断下达全矿撤人指令,造成18人被困。
此外,一些地区监管监察执法存在“宽松软”,重频次轻质量、只检查不执法,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部分监管监察部门将严格执法片面理解为经济处罚,没有综合运用停产整顿、约谈曝光、“黑名单”管理等有效措施,造成监管监察质量不高。
去年11月18日,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二亩沟煤业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5人遇难、9人受伤。除了煤矿企业故意违法违规之外,事故发生前的一个月内,平遥县监管部门到该矿下井检查21次,对煤矿违规开采保安煤柱行为没有依法停产整顿,导致重大隐患长期未得到解决。
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负责人分析,随着今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煤炭市场供应可能会宽松,企业经营困难加大,会带来安全投入不足、采掘接续紧张等风险。
此外,随着矿井开采深度不断增加,瓦斯等灾害加重而且耦合叠加,防灾治灾的难度在加大、风险在增加;一些地方党委政府不重视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改革,监管责任悬空、力量弱化的风险不断凸显;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大量使用,其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有待提高,也给安全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会议提出,下一步要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全面铺开,特别是山东、河南、安徽、山西等灾害重、人员多的地区,要率先建成一批100人以下无人(少人)智能化矿井。据了解,目前全国已建成200余个智能化采煤工作面,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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