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 煤矿劳动用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10-09 09:12 来源:国家煤矿安监局 点击次数: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能源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
煤矿劳动用工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
煤安监行管[2020]3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劳动用工事关安全生产,事关煤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保护煤矿从业人员权益和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违规采用劳务派遣用工、被派遣劳动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井下作业人员单班工作时间过长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与新时代煤矿职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仍有较大差距。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一)逐步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煤矿井下工作岗位是煤矿企业主营业务岗位,不得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各地区要摸清本辖区煤矿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底数,制定详细计划,按照保安全、稳就业相关要求,在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采取以转为劳动合同制用工为主的方式,有序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或实施转岗,推动煤矿企业在2021年底前逐步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
(二)严格控制非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用工。煤矿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严格控制非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用工比例,到2021年底前,将比例控制在从业人员总数10%以内,并且要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统一管理和培训。
二、规范从业人员工作时间
(三)规范井下作业人员工作时间。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工作时间过长,得不到合理休息,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各地区要推动煤矿企业通过提高矿井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大力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推行“一优三减”,鼓励有条件的煤矿积极推行“四六”工作制等缩短单班井下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强化劳动保护、改善作业环境。煤矿企业应依法制定从业人员工作时间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其中,井下作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包含从井口到作业地点往返时间等)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从业人员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煤矿企业安排井下作业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四)鼓励逐步取消夜班作业。各地区应鼓励有条件的煤矿企业通过优化采掘设计、改进劳动组织、升级装备技术等措施,减少夜班作业,逐步实现取消非智能化采掘工作面的夜班作业。对于夜班取消采煤、掘进作业的煤矿,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支持。
三、提高从业人员工资待遇
(五)引导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各地区应积极引导煤矿企业逐步提高从业人员工资水平,实现工资待遇与劳动强度、岗位贡献相匹配,促进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地区经济发展、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相协调。加大工资收入向技能型人才、井下一线和艰苦岗位人群倾斜力度,以较为优厚的工资待遇吸引青年到井下一线工作。依法依规保障停工停产、脱产培训等期间从业人员相关待遇。
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六)强化人员岗位匹配。各地区应做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与工作岗位要求相匹配,推动煤矿企业把好人员准入关,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群众安全监督人员等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具备岗位所需的基本技能。要加强岗前和在岗安全培训、技能培训等。
(七)逐步实现“入企即入校”。各地区要结合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校企联合,大力推进订单培养、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定向专业培养等,对招用的煤矿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到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入企即入校”,变招工为招生。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本指导意见,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督促辖区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劳动用工的计划和措施。同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严格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鼓励和引导职工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妥善安置从业人员和维护队伍稳定的前提下,确保规范煤矿劳动用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能源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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