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 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7 10:17 来源:国家煤矿安监局 点击次数: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
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安委办〔2020〕2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能源龙郓煤矿“10•20”重大冲击地压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部分煤矿特别是冲击地压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灾害治理能力依然存在较大差距。随着煤矿开采深度不断增加,冲击地压、瓦斯等灾害加重且耦合叠加,加之有的煤矿超能力、超强度开采,重大风险不确定性居高不下。近年来,云南、湖南、贵州、吉林、河北、甘肃、陕西等地煤矿相继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事故或现象,尤其是2020年2月22日,山东新巨龙能源公司发生较大冲击地压事故造成4人死亡,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止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引发事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2020年4月至7月,由各省级安委会牵头,省级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具体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同参与,科学确定正常生产的冲击地压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两类”煤矿)开采强度,重新确定“两类”煤矿的生产能力,并对违规核增产能项目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确定开采强度。各地区要组织评估辖区“两类”煤矿中长期采掘接续计划和目前生产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设计要求,评估矿井开拓布局、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采掘工作面布置、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是否满足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的要求。根据评估结果,会同煤矿企业确定每处灾害严重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和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制定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一头一策,形成开采强度评估报告。
二、重新核定生产能力。各地区要坚持“只减不增、简化流程、集中从快”的原则,根据“两类”煤矿评估确定的采掘工作面个数和推进速度,对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重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做到审查一批、确认一批、批复一批、公示一批。各省级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要在《关于清查整改违规核增煤矿生产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8〕26号)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核增产能项目再次进行梳理排查,排查核增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各系统能力核算是否准确,并对排查出的违规核增产能项目进行清理。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省级安委会要明确1名牵头负责人,加强工作协调,各部门要明确1名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要全面准确确定“两类”煤矿名单,严格对照法规标准,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确定开采强度和生产能力,严禁避重就轻、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所有参与人员要在报告上签字,凡是存在不按规定重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违规核增产能项目不清理等情形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要根据煤矿重新核定的生产能力,由省级安委办积极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对煤矿企业的考核指标。“两类”煤矿中,中央企业煤矿开采强度确定和生产能力核算一并纳入所在地统一进行,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批复和公示。新增或重新恢复生产的“两类”煤矿,在正常生产前,由省级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开采强度评估和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评估、核定和清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及时报送“两类”煤矿开采强度评估报告、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做到完成一批、报送一批。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听取、抽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降低标准、违规操作、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将通报曝光,并责成推倒重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两类”煤矿的监管监察,发现煤矿不按照确定的采掘工作面个数和推进速度组织生产,继续实行“人海战术”搞“多头多面”超能力生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防范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引发事故。
请各地明确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和1名处级联络员,于4月15日前报送至国家煤矿安监局,于7月26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及相关表格(见附件)。
联系人:栾龙龙;
联系电话:010-64464787、64464294(传真);
电子邮箱:hgs@chinasafet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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