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刻吸取内蒙古银漫矿业公司“2•23”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8 08:32 来源:湖北煤监 点击次数: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刻吸取内蒙古银漫矿业公司“2•23”事故教训
进一步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行管〔2019〕1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9年2月23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旗银漫矿业公司井下运送工人的车辆发生翻车事故,截至目前,已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监管,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解决工作深不下去、隐患查不出来、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全力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各煤矿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矿长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要求,全面细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标对表督促问题整改,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发现重大险情要立即撤出人员,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主动停产整改,并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集团公司负责人和各层级负责人也要深入井下一线,解决突出问题。
二、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复工复产前,煤矿矿长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研判,全面排查各生产系统、各环节、各岗位事故隐患,未组织排查隐患、存有重大风险,不能保证安全的,不得安排职工下井作业。各施工地点开工前,要认真检查瓦斯,严防瓦斯超限、无风微风状态下盲目复工。全国“两会”前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严格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和签字手续,防止随意降低标准、放宽要求,防止一哄而上、“带病”复工复产。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煤矿主要负责人不能到岗履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重大隐患治理不到位、“五职”矿长和“五职”技术人员配备不齐全、未履行签字手续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对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要严格落实盯守责任,加大巡查力度,严防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三、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转变工作作风,以上率下,深入一线,严格监督检查,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一项工作一项工作推进,着力发现突出问题、化解重大风险。要扎实做好六类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提出“一矿一策”的治理方案和措施,该限产的立即限产、该停产的立即停产、该退出的立即制定退出方案。全国“两会”期间,要按照“四不两直”要求,深入煤矿开展明查暗访、突查夜查,紧盯重点区域、重点煤矿和重大隐患,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严查重处,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分片包干、联系指导工作机制,建立省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领导班子深入基层和化解风险情况考核制度,定期调度落实情况,切实解决责任落不到位、工作深不下去、隐患查不出来、风险管控不住等突出问题。
四、加强提升运输管理。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提升设备、斜井人车等乘人装置的检查维修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提升装置及安全保护系统、钢丝绳及连接装置专项检查,确保设备完好,严禁带病运转。要加快推进架空乘人装置、单轨吊、卡轨车或异型轨人车替换普通轨斜井人车工作。加强无轨胶轮车管理,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第378条、第392条等规定,严禁非法改装,严禁无煤安标志的车辆入井,严禁超员超载超速运行,严禁人货混装;对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存在故障,安全设施和警标信号不齐全的,必须停止运行、立即整改;斜井和上下山长坡段巷道,必须设置防止车辆失速的安全设施。
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辖区所有煤矿企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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