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立即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24 14:55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次
鄂煤监察〔2015〕60号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立即开展
煤矿防治水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月21日,恩施州利川市曾家沟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3人。该矿为9万吨/年技改矿井。经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违规在回风区段平巷开采防隔水煤柱。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意识淡薄,防治水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等问题,教训十分深刻。
当前,正值全省防汛的关键时期,这起事故为全省煤矿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水害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5〕64号)要求,湖北煤监局决定立即在全省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范围
1.检查时间:此次检查从即日起开始,到7月底结束。各单位具体检查时间自行安排。
2.检查范围:全省所有已复工煤矿(含正在进行隐患整改的煤矿)。
二、检查方式
按照“企业全面自查,县市(区)局逐矿检查,市(州)局抽查,湖北煤监局督查”的方式进行。所有已复工煤矿都必须认真开展自查,不留死角。
三、专项检查的重点
此次专项检查,在落实《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煤监察〔2015〕44号)基础上,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1.煤矿雨季“三防”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成立雨季“三防”工作领导小组,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雨季三防”工作方案;是否落实暴雨灾害期间停产撤人和24小时巡查制度。
2.煤矿防治水机构和人员配置情况。矿井是否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是否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3.煤矿防治水基础资料编制情况。矿井是否编制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按规定每三年重新确定一次水文地质类型;是否编制并实施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是否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标出其具体位置、范围、开采年限和积水情况等。
4.探放水制度落实情况。矿井每个掘进、回采工作面开工前是否编制防治水设计,并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探放水设计是否明确钻孔位置、角度、个数等参数和积水区域、探水警戒线位置;现场探放水是否按设计施工,是否坚持“有掘必探”,是否存在顶水作业,是否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探放水作业记录和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探放水工是否持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
5.防排水系统完好情况。矿井是否存在建立有完善的排水系统,主要排水系统是否“三泵两管”,配电设备的能力是否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并能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雨季前是否对排水系统全面检修,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
6.其他违法违规方面。矿井是否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和剃头下山开采。
7.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各县(市、区)是否已经启动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各煤矿企业是否开展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当前我省正值汛期,各地、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此次水害专项检查的重大意义,迅速行动,认真开展防治水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防水害事故发生。
2.严格检查,注重实效。煤矿企业要对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和专项检查内容,认真自查自纠;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要深入井下,严格检查内容和标准,严禁走形式、走过场,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3.加大处罚,强化督办。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加大处罚和督办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对可立即整改的要督促煤矿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一律停产整顿,并实行挂牌督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
请各产煤市(州)安监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各产煤县(市、区)区安监局及煤矿企业,并立即组织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检查。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6月23日
抄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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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处 2015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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