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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井下安

发布时间:2012-12-18 15:47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文件
鄂煤监察〔2012〕280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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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现将《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煤矿“六大系统”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六大系统”建设有效。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

 

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煤矿“六大系统”或“六大系统”)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根据《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煤 矿“六大系统”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审查和验收制度。建设矿井由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组织审查和验收;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上的生产矿井以及所有煤 与瓦斯突出生产矿井,由市(州)安监局组织审查和验收;年生产能力6万吨及以下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生产矿井,由县(市、区)安监局组织审查和验收。

第三条  生 产矿井按照现有的生产状况设计并施工“六大系统”。建设项目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需要修改的技改矿井,“六大系统”建设内容作为 一个章节与安全设施一并进行设计和审查,不再单独进行“六大系统”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矿井,补充“六大系统”专项设计,对需要进行设计 变更的部分,不再作变更设计,作为“六大系统”专项设计的一个章节进行处理。

第四条  煤矿企业在完成煤矿“六大系统”设计后,向审查单位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煤矿“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申请书;

2.《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申请表》;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生产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建设矿井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5.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方案;

6.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五条  审查单位在收到煤矿企业“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审查单位组织专家对受理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出具专家意见,填写《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表》;设计单位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由审查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由审查单位进行批复。批复文件应附专家审查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表》

第七条  煤矿企业按照设计建设竣工后,向主管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设计竣工验收申请书;

2.《湖北省煤矿井下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2);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5.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6.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方案及批复文件;

7.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等;

8.“六大系统”竣工验收试运行自查报告;

9.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八条  主 管单位在收到煤矿企业“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申请后,按照《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鄂煤监察[2012]168号)组织 现场验收。建设单位按照专家意见整改后报请主管单位进行复查,对复查合格的,由主管单位进行批复;对复查不合格的,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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