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设备安全
发布时间:2012-11-26 11:25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次
现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2]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明确专项检查内容。煤 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矿用空气压缩机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斜井提运人员设备设施使用和管理维护情况以及《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执行 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类登记建档,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在全面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填写附件1-3的表格内容于2012 年12月1日前报送至所属县(市、区)安监局(附件表格可至国家安监总局政务网站上下载)。
2.及时进行汇总上报。各产煤县(市、区)安监局要及时督促煤矿企业进行自查工作,并及时汇总辖区内煤矿企业煤矿设备安全自查情况,于2012年12月7日前将煤矿企业上报的附件1-3表格报湖北煤监局和(市)州安监局(传真或发送电子文档)。
联系人:马金录
联系电话:027-87364629(带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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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
煤矿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2〕28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设备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改煤矿设备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自11月至12月上旬组织开展一次煤矿设备安全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所有煤矿企业及其所属井工矿井。
二、重点检查内容
(一)矿用空气压缩机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矿井是否已按规定淘汰禁止使用的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井下空气压缩机是否具备安全标志,保护装置、检测检查记录,安装位置、维护管理是否正确到位等。
(二)矿井斜井(巷)提运人员设备设施使用和管理维护情况。重点检查提运人员设备是否按规定安装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并按规定定期检验检测,设备使用和管理维护记录是否完善等。
(三)《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应予淘汰设备台账,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淘汰,未按期淘汰的设备、工艺的数量、比例及主要涉及的淘汰项目类别等。
三、方法步骤
按照统一部署、分段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要求,采取企业全面自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点抽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督导检查的方式进行。自2012年11月开始,到12月上旬结束。共分3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自查阶段(11月上中旬)。
所有煤矿企业和所属矿井按照重点检查内容要求,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填写附件1~3报送至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分类登记建档,并按有关规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到位。
(二)重点抽查阶段(11月下旬~12月上旬)。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在煤矿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基础上,按照重点检查内容对辖区内煤矿设备设施使用和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填报附件4~6。
(三)督导检查阶段(12月上旬)。
由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司负责人带队、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1~2名专家组成督查组,赴重点地区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明确专项检查工作的牵头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制定工作方案,及时安排部署。督促煤矿企业全面排查设备安全隐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专项检查与日常执法监察相结合,与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相结合,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
(三)严格执法,确保效果。专项检查要严格执法,发现煤矿安全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汇总分析辖区内煤矿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情况,专项检查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于12月15日前将驻在辖区专项检查总结材料及填写的附件4~6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联系人:黄体伟;
联系电话:010-64463954,010-64463175(带传真);
电子信箱:huangtw@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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