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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委会关于开展煤矿“查隐患、促整改、降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24 11:07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鄂安〔2014〕20号


省安委会关于开展煤矿“查隐患、促整改、降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99号和鄂政办发〔2014〕25号文件精神,认真组织与煤矿矿长谈心对话活动,扎实开展安全执法, 强力推进科技兴煤和“六化”建设,全省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 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反映出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上还存在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事故处理不坚决等问题。许克振副省长批示要求,要以此为戒,切实 抓好各项措施落实,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完成,确保不发生大的事故;在第三次省安委会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上,又提出要开展“查隐患、促整改、降事故”专 项行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煤矿事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在全省开展煤矿“查隐患、促整改、降事故”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鄂发 〔2014〕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25号)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煤矿安全生 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开展隐患大排查、安全大执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减少煤矿事故,坚决扭转煤矿事故上升态势。
二、专项行动的内容
(一)立即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1.总体要求。通过对全省所有煤矿(包括生产和建设矿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
2.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采取政府组织,企业自查自改,部门检查验收,专家参与的方式,进行为期3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煤矿企业从即日起全面排查隐患,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县级政府对辖区所有煤矿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市州政府随时组织巡查和抽查;省安委会办公室适时组织督查。
3.检查内容。
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及时有效,是否存在有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和建设的行为。
⑵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杜绝不按设计施工和假关闭、假整合、假技改以及建设期间违规生产的行为。
生产矿井安全生产状况。
采掘部署是否合理。要求矿井采用正规采煤方法,杜绝多头多面作业、“剃头”下山开采,严禁开采保安煤柱。
②通风系统是否可靠。要求矿井通风系统合理,采区实现分区通风,采面实行全副压通风;通风设施完善;杜绝无风、微风作业以及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等现象
③设备运行是否良好。要求斜井提升“一坡三挡”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没有取得煤矿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
④瓦斯治理是否有效。要求煤矿建立瓦斯防治体系,执行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要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落实石门揭煤和防止误穿煤层措施,落实全矿撤人放炮制度。
⑤水害措施是否落实。要求煤矿企业查清井田范围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及水害情况;要求受水害威胁矿井必须做到有掘必探、先探后采。
⑥顶板管理是否到位。要求煤矿企业采用前探梁等临时支护措施,采用锚网喷联合支护等方式,坚决淘汰木支护,落实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有效防范顶板事故。
⑦“六大系统”是否正常。要求煤矿企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没有按照要求建设到位的生产矿井,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安监局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治理。
1.集中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打击超层越界和超能力生产行为,杜绝采掘工程平面图纸做假,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加大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安排专人盯守,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发生事故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深化煤矿瓦斯治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坚决执行瓦斯零超限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立即停产停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建立地面抽采系统,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3.开展水害致灾因素普查。县级政府要组织开展矿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防止水害事故发生;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配备并使用探放水设备,熔岩发育、采空区较多的矿井和矿区必须做到有掘必探、先探后采
4.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督促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根据设计工程量,制定年计划、月进度,倒排工期,严禁实施与技改工程无关的一切采掘活动,严肃查处不按设计施工、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等行为。
5.严肃煤矿事故查处。 各地要认真落实对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意见;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查治理隐患,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要建立健全瞒报谎报事故 案件核查机制,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省安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去年以来发生的较大煤矿事故责任追究、行政处罚、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察。
6.推进重点县攻坚克难。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攻坚战取得实效。
三、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 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各级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立即安排部署,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煤矿安 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牵头做好煤矿淘汰关闭、瓦斯治理等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非法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 为;公安部门要加强火工品管理,对非法煤矿不得批准供应火工品;电力部门要保证煤矿供电可靠,不得向非法煤矿供电。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煤 矿企业(集团)是开展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制定一矿一策的整治方案,开展彻底的隐患排查;要建立矿井旬查、区队日查、班组班班查、员工岗位动态查的四级 排查机制,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整改、评价、销账、报告的闭环管理。要建立采掘部署和重大隐患申报制度,严格按照定措施、定标准、定期限、定责任人的“四 定”要求进行整改。所有煤矿企业都要纳入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
3.强化检查指导和监督。上 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要对下级政府及部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县、乡两级要对所有的矿井实行全覆盖检查验收,省、市州要开展抽查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是 否按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体系,是否做到有效排查、申报和治理。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采取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要严肃 查处企业不查不报、查而不报、报而不整的行为;要督促落实各方责任,真正实现隐患“真查、真报、真改、真盯、真停、真验”;要严格责任追究,专项行动期 间,省安委会将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市州分管领导、县市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市州安委会要对发生2起一次1人或1起2人事故的县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 约谈;县市安委会要对发生一次1人事故的乡镇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4.及时通报情况。专项行动期间,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报告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煤矿企业周向县市区安监局报告情况,县市区安监局每半月向市州安监局报告情况,市州安监局于每月25日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情况。省安会办公室每月向全省通报一次情况。
联系人:湖北煤监局邵保超;
联系电话:027-87364629(带传真);
邮箱:hbmjypf@163.com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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