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文件公开 >

关于认真做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09 16:16 来源:综合处 点击次数: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鄂安办【2010】11号

关于认真做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产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确保煤 矿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春节和“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元 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0]268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从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认真分析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增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使命感、责任咸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春节期间和节后复产的煤矿生产安全。
     二、集中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专项督查
     针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节前开展一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全面、彻底排查和整改治理煤矿事故隐患,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三、认真做好春节期间煤矿放假和停产检修工作
     为保证节日前后煤矿的安全生产,各级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安排煤矿春节放假和停产检修工作。具体要求是:
     (一)春节放假和停产检修具体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节日期间需要继续生产的,要报县级以上政府从严控制,并加强生产期间的劳动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公安等职能部门要进行专题部署和专项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制定落实放假、停产检修工作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放假和停产检修期间,煤矿企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停止采掘作业,清点入库剩余火工品,安排设备检修,做好值班巡检和矿井重要生产部位的安全保卫,矿井不得停电、停风、停止排水、停止安全监控系统运行。
     四、切实做好节后复产验收
     煤矿春节后复产必须经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和建设。具体要求是:
     (一)成立煤矿复产验收工作领导机构。各地要加强对复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节后复产验收工作领导机构或工作专班,明确复产验收工作主办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深入细致开展工作。
     (二)制定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辖区煤矿状况制定复产检查验收标准。复产检查验收按照隶属关系进行属地管 理,实行三级检查,即企业自查、乡镇检查验收、县(市、区)检查验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停 产、停产整顿、办结相关手续,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标准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以矿井为验收单位,下列煤矿不得恢复生产和建设。
     1.证照不全或过期的矿井;
     2.地方政府确定的2009年关闭矿井;
     3.经省安委会批复进行资源整合,但没有办结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矿井;
     4.采掘、通风、排水、机电、运输等生产大系统、关键环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
     5. 没有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落实综合防突措施的煤与瓦斯突出和发生过动力现象的矿井。
     (四)落实煤矿企业复产工作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严格遵守复产工作相关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达不到规定标准不能恢复生产和施工。
     1.制定并落实复产安全保障措施,严禁隐患不排除和安全措施不落实盲目复工;
     2.检查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性。煤矿企业复工前,要对矿井内、外部供电系统、备用电源、矿井变配电设备、供电线路、用电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检修,保证主扇、排水、瓦斯排放等关键设备的正常供电。供电系统不能确保稳定可靠的不能复工;
     3.严格瓦斯检查排放。要由区域专业救护队或企业辅助救护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全面检查。停产停风地点瓦斯超限的,必须制定排除瓦斯安全措施,只有在 停风区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规定数值、且符合开启局扇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严禁采用“一风吹”的方式排放瓦斯;
     4.恢复矿井通风。必须检查和恢复通风系统。重点检查通风系统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完好,凡通风系统不合理或矿井主要通风机运行不正常的矿井不得恢复生产;
     5.检查矿井行走路线和作业场所安全。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认真检查支护情况,对运输系统、排水系统等进行细致检查,凡存在严重隐患的,不得恢复生产;
     6.认真组织复工培训学习。煤矿企业必须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召开“收心会”,贯彻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煤矿复工安全措施、安全作业规程等,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新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培训、考核规定。
     (五)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加强对未申请、未批准复产矿井的监管,要派专人盯守、组织巡回检查,防止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施工;建立复产矿井公告 和联合执法制度。将批准复产的矿井名单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联合执法措施,对未复产的矿井、停产整顿矿 井、关闭矿井、非法矿井及时采取相应跟进监管措施,及时吊(注)销或暂扣相关许可证照、限制或切断其电力、火工品的供应等。
     五、加强调度统计和节日值班工作
     各地要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及时调度掌握春节期间放假、停产检修和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春节放假、 停产检修和节后复产验收具体工作方案、具体矿井复产验收时间计划表、已批准复产矿井名单报湖北煤监局安全监察处。省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煤矿 春节放假、停产检修和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湖北煤监局安全监察处     电话:027—87366065
                              联系人:单和平 乔铁锋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版权所有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60号湖北应急管理厅大楼 电话:027-87307502 邮编:430071
鄂ICP备13017754号 |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918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4000003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