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湖南省曙光煤矿“5·29”重大炸药爆炸事故通报
发布时间:2010-06-12 17:13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曙光煤矿
“5·29”重大炸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0〕9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5月29日,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曙光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炸药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1人受伤。该矿属技改矿井,由3万吨/年改造为6万吨/年,尚未通过竣工验收,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已过期。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主平硐以里约150米处的简易爆炸材料硐室内存放的炸药发生燃烧与爆炸,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井下作业人员中毒伤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矿井为自然通风;在技改区域内违法组织生产,多头面巷道式开采;违反技术改造设计要求,在主平硐设立爆炸材料硐室,硐室安全设施、通风条件等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防灭火措施不落实;没有配备自救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告,延误了抢救时机。
这是一起发生在全国安全大检查活动期间的典型非法违法生产责任事故,性质极其恶劣。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技改矿井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技改矿井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技改矿井不得安排任何与技改工程无关的采掘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对抗拒执法、冒险蛮干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依法予以关闭,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加强煤矿井下爆炸材料管理。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爆炸材料管理安全责任制,全面开展一次井下爆炸材料贮存、使用、管理的隐患排查,对于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民爆器材有关管理规定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有关部门要深入技改、整合、停产整顿等矿井井下进行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未进行排查和整改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三、切实加强煤矿应急救援工作。各煤矿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个人安全防护装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升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立即报告,对因迟报、瞒报造成事故扩大或延误救援的,要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尤其要从严从重处理瞒报事故和事故后逃匿人员,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进一步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并跟踪检查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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