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12 17:10 来源:admin 点击次数: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行〔2010〕5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关于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着力做好事故防范的要求,针对今年以来连续发生3起煤矿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自3月下旬开始,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全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防灭火、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各级各岗位人员防灭火责任制落实情况。
2.矿井电缆和机电设备的管理情况。井下电缆和机电设备等是否取得“MA”标志,带式输送机安全保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电气设备是否存在失爆、短路、过热、过流、欠压等保护不全情况;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材料,特别是非防爆高压开关、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等情况;是否按有关标准规定对重要设备、材料进行检测;有无违规存放油料现象。
3.煤矿井下使用的空气压缩机的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或断水)保护、过流保护、超温保护等装置是否齐全可靠,压缩机油闪点、压缩机的安装位置及周边环境是否符合规定。
4.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及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巷道布置、支护方式、开采方法、防灭火系统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是否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采用放顶煤方法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采取灌浆、注氮、注凝胶、喷洒阻化剂等综合防灭火措施;采区、工作面开采后是否及时封闭采空区,防火密闭、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按规定安设一氧化碳、温度等传感器且正常运行;防灭火仪器仪表数量是否按规定配备、完好并定期检测标校,消防水池、管路系统、消防材料库设置,消防器材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入井人员是否随身携带自救器。
6.煤矿企业是否制定并报批矿井火灾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规定组织培训、演练并定期修改完善;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是否完备,检查、演习等是否正常进行。
7.
各地结合实际,认为应该进行安全专项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安全专项检查的方式
1.企业自查自改。4月10日前,各煤矿企业按照安全专项检查的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开展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能整改的要安排专人负责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治理,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自查整改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并抄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此期间,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对企业自查和整改工作加强指导。
2.督促检查。4月中旬至5月上旬,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自查整改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市(地)、县(市)要在4月底前完成。
3.
重点监察。5月中旬,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煤矿企业和重点矿井进行重点监察。
三、工作要求
1.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标准和防灭火规定,认真组织开展防灭火自查自改,对煤矿存在的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材料要列出明细表,填明矿井的名称,设备台件,电缆、皮带长度及整改资金、更新时限等内容。对排查出的各类防灭火隐患,要逐项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措施和进度。
2.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煤矿企业自查自改和地方有关部门督促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重点监察工作。对监察执法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应由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要及时下达督办建议书;对自查自改不认真,搞形式、走过场的煤矿企业,要立即采取措施,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3.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5月底前,将本次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有关情况总结,包括辖区内煤矿企业仍存在的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材料明细表,一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听取本次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的汇报。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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