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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鼓励市民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实名举报最高可奖5000元

发布时间:2022-11-22 09:43 来源: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点击次数:

 

十堰:鼓励市民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实名举报最高可奖5000元

 

“我们鼓励广大市民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生产行为,市民可通过拨打市长热线12345、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0719—8119575以及书信、走访等方式参与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3000元至5000元奖励。”日前,十堰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表示。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十堰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制度(试行)》明确规定,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属于本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长热线12345、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0719—8119575、书信、走访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提供事件的时间、地点、问题、情形等情况,并协助调查。对不愿提供自己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匿名举报人,尊重其意愿,但不进行奖励。对实名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3000元至5000元奖励。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及时上报上级组织。

举报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依法进行现场处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在举报事项经查属实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知具备奖励资格条件的举报人领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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