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6 15:52 来源:湖北煤监 点击次数:次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
恩施州、荆门市、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部署要求,深刻吸取全国近期重特大事故教训,依法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管理制度,强化隐患排查和风险预防控制,推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44号)的要求,决定自即日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整治对象
全省所有煤矿。
二、整治重点内容
重点整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超层越界开采和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的,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生产的;
(三)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
(四)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的,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的,瓦斯超限作业的;
(五)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六)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设备”等名义违规生产的;
(七)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产复工的,技改矿井不按批准工期施工的;
(八)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检查对象、内容和要求,扎实开展工作。要将集中整治作为岁末年初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打非治违”、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明查暗访、执法公示、公开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二)坚持对标对表,督促自查自改。要督促煤矿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对照专项整治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通过自查自改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关键领导岗位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保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生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有效防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三)认真分析研判,严格进行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停工停产整改、列入去产能和长期停工停产煤矿,要逐矿明确专人盯守或巡查责任。要对辖区内的煤矿认真进行分析研判,结合集中整治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实施精准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作业;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特别是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湖北煤监局将结合监察执法计划对部分重点煤矿开展专项整治,并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服务,对发现的煤矿安全生产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报告、通报,提出监察建议。
(四)通过专项整治,倒逼企业落实责任。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倒查“关键少数”责任,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要充分发挥群众举报作用,对举报查实的重大隐患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组织生产建设、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在从严从重处罚的基础上,通过“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手段,严肃追究责任。
请各地在2020年2月底前将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报告报湖北煤监局。
联系人:邵保超、王毅,联系电话:027-87364629(带传真),邮箱:hbmjjwy@163.com。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12月2日
鄂ICP备13017754号 |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918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bm34000003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