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煤监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4 08:25 来源:湖北煤监 点击次数:次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立即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鄂煤监察〔2019〕28号
恩施州、荆门市、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深刻吸取近期煤矿重大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9〕4号)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14号)部署,按照省安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要求,现制定《湖北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4月3日
湖北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9〕4号)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14号)要求,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为组织好本次专项执法检查,结合2019年全省煤矿执法计划和高风险煤矿“体检”、“体检”式重点监察等专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重特大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结合深入推进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和“体检”式重点监察工作,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排查整治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严密防控重大风险。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时间安排
4月5日至6月30日。
三、检查对象
全省所有煤矿。其中对停工停产煤矿开展安全巡查,对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进行“体检”式重点监察。
四、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结合全省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体检”式重点监察和六个专项监察等专项工作,突出以下执法检查重点:
(一)证照、机构和人员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设置生产、技术、安全、培训和机电管理等职能部门,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
(二)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建立生产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三)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组织情况。矿井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矿井是否存在“剃头下山”开采等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规定的采掘工作面数量、核定生产能力、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是否编号建档;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施工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四)通风系统状况。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规定;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要求。
(五)监测监控系统情况。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是否按计划推进实施;是否如实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及时更新;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各类传感器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调校、测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能否正常工作,能否正常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
(六)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在瓦斯防治上,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是否落实瓦斯超限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是否符合要求。在水害防治上,是否违规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是否按规定建立防排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配齐探放水设备和探放水作业队伍;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是否按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和防治水设计并进行探放水作业;是否建立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的制度。在火灾、煤尘防治上,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等材料,是否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机电运输情况。矿井是否建立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并严格落实;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八)依法依规生产情况。是否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违法违规行为(“五假”: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五超”: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三不”: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是否存在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违法用工等违规行为。
五、有关要求
(一)坚持对标对表,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检自改。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辖区所有煤矿在复工复产前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要求,开展自检自改,形成“两清单、一报告”,按规定报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湖北煤监局。
(二)分级检查,扎实推进专项执法工作。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检查。其中对停工停产的煤矿,要严格落实逐矿盯守或安全巡查责任;对开工整改的煤矿要加强指导,严禁进行采煤活动;对整改到位的煤矿,严格按照《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组织验收,不安全的不允许生产。湖北煤监局将按照执法计划进行抽查,对正常生产和建设的矿井进行“体检”式重点监察,并将不定期向地方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专项执法检查情况。
(三)严格执法,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对企业自检自改未查出的重大隐患,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制定、组织执行、监督考核等各方面的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抓好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尤其是对提出的限产、减人、禁采、缓采、关闭退出等处置措施,要重点督促落实。
(四)用好举报、征信、质量标准化评级、联合惩戒等手段,推进工作落实。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群众举报作用,对举报查实的重大隐患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组织生产建设、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在从严从重处罚的基础上,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请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部门从4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将本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报湖北煤监局,并于6月底前报送专项执法总结报告。
联系人:湖北煤监局安全监察处王毅,027-87364629(带传真);邮箱:hbmjjw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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